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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陳彥翔
被 告 陳志豪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0樓(臺北&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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