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附民,212,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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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張宥嘉
被 告 張峻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峻銘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張宥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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