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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41號、4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志強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4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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