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8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