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1513,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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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13號
原 告 李春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劉鈜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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