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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3號
原 告 江楷洋
被 告 陳建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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