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6號
原告吳靜媚
被告邱冠智(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冠智詐欺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經本院聯繫告知被告已死亡原告仍表示向本院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