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179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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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91號
原告陳水官


被告潘紀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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