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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75號
原 告 楊培德
被 告 邱炳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9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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