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699,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
原 告 黃志娟
被 告 李宗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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