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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0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1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4號原 告 戴知秋
何羿萱
林敬屏
林霈婷
賴煥文
被 告 彭宥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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