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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稚樺
選任辯護人 武傑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888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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