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1號),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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