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易,186,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曾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9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檢察官認被告石曾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因告訴人林立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為楊美瑞,應予更正)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