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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泯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呂秀卿具狀撤回告訴,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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