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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淑芸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購買明細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淑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提出悔過書1份(見速偵卷第75-77頁),且已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竊得物品予告訴人陳婕琳之犯後態度,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速偵卷第27頁)可證;
兼衡本案以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及情節、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如附表所示;
暨其犯罪動機、無前科之素行、戶籍資料註記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見本院卷第11頁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速偵卷第13頁之警詢筆錄所載受詢問人資料欄)及其自陳患有第一類身心障礙,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見速偵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領回等節,已如前述,是被告並未保留任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 ALWAYS歐維氏77% 1盒 44元 2 明治牛奶巧克力 1盒 99元 3 安迪士雙薄荷可可薄片 1盒 84元 4 歐樂B 50M牙線2入 3盒 297元(每盒99元) 總 計 524元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72號
被 告 楊淑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淑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9日1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計新臺幣524元),得手後放置在其隨身之背包內,隨即步行出店門,嗣因該店門口警報器響,店長陳婕琳發覺後將其攔下,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婕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淑芸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二)告訴人陳婕琳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楊淑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 裕 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 1 ALWAYS歐維氏77% 1盒 44元 2 明治牛奶巧克力 1盒 99元 3 安迪士雙薄荷可可薄片 1盒 84元 4 歐樂B 50M牙線2入 3盒 99元(3盒297元) 總 計 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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