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2875,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7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進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進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進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竟又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並已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並參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偵緝卷第9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未扣案之腳踏車1輛,為被告本案竊盜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
  被   告 黃進喜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
居無定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進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3日13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前,見胡凱毓所有之腳踏車停放該處,未上鎖且無人看管,有機可乘,徒手竊取該腳踏車,得手後騎乘該腳踏車離去。嗣胡凱毓發現腳踏車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胡凱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進喜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凱毓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腳踏車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進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本案竊盜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則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林妤恩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