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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85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張良瑋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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