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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邢謦顯
被 告 董志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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