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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告李宜軒
被告蔡東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42號侵入住宅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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