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附民,56,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112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
原 告 陳品均
被 告 許詠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45號(現為112年度簡字第37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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