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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黃信維
被 告 張文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15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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