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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被告李大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采葳
法官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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