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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即 輔佐人 廖美慧
被 告 廖偉呈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0號竊盜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換言之,係「當事人」方得按前述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又按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申言之,被告之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並非屬當事人之列。
三、經查,本案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人,既僅為被告廖偉呈之輔佐人,並非身為當事人之被告本人,業據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中陳明,並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0號案件之審判筆錄可佐(見該案卷第33頁),依法即不得聲請。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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