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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鈺明
具 保 人 曾文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111年度執字257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本院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具保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及所住樓層」,應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未記載「具保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及所住樓層」等資訊,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裁定之本旨,應予補充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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