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保,81,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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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炳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炳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炳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27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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