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自,188,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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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林彩嬌
被      告  林萬生  年籍住居所詳卷
            林彩妹  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13年度聲自字第18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是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准許者,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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