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培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培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林凱鈞律師(業於民國113年7月17日終止委任)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