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選訴,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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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維臻



黃韻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劉宜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102號、113年度選偵字第22號、第55號、第56號、第61號、第65號),嗣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許維臻、黃韻嘉、劉宜青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維臻、黃韻嘉、劉宜青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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