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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宜婷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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