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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潘世華
被 告 黃毓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陳孟傑、張紫潔、林威呈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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