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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蘇靖惠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許峻誠
黃翔寓
李寶玉
陳振坤
劉舒雁
呂明芬
呂漢龍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李毓萱
李耀吉
潘坤璜
王芊云
鄭玉卿
陳君如
陳宥里
陳振中
陳正傑
洪郁芳
陳侑徽
許秋霞
吳廷彥
胡繼堯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潘志亮
黃繼億
顏妙真
洪郁璿
詹皇楷
王尤君
江嘉凌
陳歐珀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被告陳歐珀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被告蔡銘達、陳彥儒、吳佳靜、簡瓊玲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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