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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9號
原 告 羅文嘉
被 告 鄭光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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