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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原 告 林方翔
被 告 陳柏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鄧玉書、李哲宇、張家豪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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