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 告 傅冠傑
被 告 林文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