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宗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