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瑞燦
即輔佐人
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瑞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瑞燦因被告張騏耀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張騏耀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高 偉 文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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