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清
簡坤圻
高榮鏵
何榮輝
張順明
黃明泉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二項應補充:「扣案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台幣拾伍萬叁仟陸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未就本裁定主文所示物品宣告沒收,依據判決所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知原判決已就此部分一併裁判,但漏未宣告沒收,特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燁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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