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附民,601,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蘇雅慧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七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甲○○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唐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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