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撤緩,3,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八月間更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己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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