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211,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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