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280,200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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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經第一次強制拆除前所搭蓋之建築面積為二點一平方公尺(聲請書略載為約二平方公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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