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訴,315,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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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自同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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