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重附民,69,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吳 定 亞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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