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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元、抽頭金新台幣壹佰元、賭具麻將牌貳付、骰子陸顆、牌尺捌支、帳單伍張、帳冊壹本、監視器壹組、電視螢幕壹台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元、抽頭金新台幣壹佰元、賭具麻將牌貳付、骰子陸顆、牌尺捌支、帳單伍張、帳冊壹本、監視器壹組、電視螢幕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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