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354,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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