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516,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保護令,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告訴人黎產伶之指訴相符,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一八六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證,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下罰金:三、命遷出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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