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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