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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滿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瑞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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