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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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